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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来关于募捐的小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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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08-5-13 01:02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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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募捐目的的不同,社会募捐可分为公益社会募捐和非公益社会募捐两大类。

    所谓公益社会募捐,是指募捐人为实现某种社会公益事业面向社会及公众进行的募捐,如为希望工程募捐等。所谓非公益社会募捐,是指以救助特定对象为目的,由募捐发起人发起或组织的、通过各种媒体或其他途径发布募捐信息向特定主体募集捐款或其他财物的行为。

    目前,对于公益社会募捐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如《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而非公益社会募捐仅受民法约束。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益募捐人仅限于三类:一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二是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如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三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

    我国民法并未对非公益社会募捐的募捐人作出明确规定或限制,任何法律主体包括单位与个人都可以成为募捐人。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目前的非公益募捐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多头募捐、重复募捐,甚至出现过骗捐、捐款被挪用的现象

尽管从法律上说,个人可以成为非公益社会募捐的主体,但由于个人力量有限,不能对捐款进行规范系统的管理再加上个人公信力较低个人募捐的渠道影响及募捐效果都受到很大制约。因此,当个人或家庭出现极度困难需要向社会求助时,最好借助于公信力较高的部门如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学校、妇联等非营利性组织,这样不仅能达到募捐的目的,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刘书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法律规范的缺失已对社会捐赠产生了不利影响,尽快制定一部“社会募捐法”,专门规范社会募捐活动,消除立法“盲点”,对于保护捐赠人,减少因募捐引发的纠纷,可谓迫在眉睫。     法律应对以下方面进行规范:(一)明确受赠人的条件和审查机构,避免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占有慈善资源。(二)明确募捐资格认定的办法,对募捐主体进行法人资格认定,对其开展的募捐活动实行备案制度,不允许由个人作为募捐人发起募捐活动。(三)明确捐赠人、募捐人、受捐助人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四)坚持捐赠自愿原则,禁止进行强制性或变相强制募捐,禁止利用募捐牟取私利,规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施查处此类行为。(五)明确对捐赠的金钱、物品予以免税,以提高社会捐助的积极性。(六)明确募捐的方法、程序和监管部门以及制裁措施,以确保募捐活动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七)明确捐款余额的使用办法,可规定由募捐人将余额转交慈善组织,作为救助其他同类人员的公益基金
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08-5-13 01:12
楼主,安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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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3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睡觉前搞这长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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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3 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长,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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