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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级的XDJM们就要毕业了,而且好些人都已经签了单位了,即将步入社会,也意味着我们很快成为光荣的纳税人,希望大家都是积极纳税的中国“四有”公民(当然也希望学弟学妹们将来也一样.)... 先来看看我国今年的个税改革吧:税务总局关于计算缴纳个税政策衔接问题通知 税务总局关于计算缴纳个税政策衔接问题通知 2005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5]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通知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标准,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如果2005年12月的工资在明年初才实际发到员工手里,按照1600元的新费用扣除标准,个人就可以相对少缴一些个人所得税。同样,在明年初取得2005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比今年拿到更合算。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工资 薪金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加成征收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注1:本表所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比例税率表(其他所得适用): 序号 | 所得项目 | 比例税率 | 备注 | 1 | 稿酬所得 | 20% | 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2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20% | | 3 | 财产租赁所得 | 20% | | 4 | 财产转让所得 | 20% | | 5 | 偶然所得 | 20% | | 6 | 其他所得 | 20% | |
(注): |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s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二: 营业税税法 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业务收入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它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1.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不独立核算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2.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 ⑴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款贷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⑵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沟模?溆δ伤翱钜源?碚呶?劢梢逦袢耍幻挥写?碚叩模?允苋谜呋蛘吖郝蛘呶?劢梢逦袢恕?BR>⑷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⑸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⑹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3.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里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4.税目 税率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御搬运 3%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3)金融保险业 5% (4)邮电通信业 3% (5)文化体育业 3% (6)娱乐业 夜总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20%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9)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注:娱乐业税率为5—20%,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的税率统一定为20%。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5.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是指外汇转贷业务)。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自建建筑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或者一个月,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税额大小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7.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8.起征点 根据《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82号)文件规定,2003年1月1日起营业税的起征点为:(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9.减免税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所,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为军队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8)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的条件及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1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3)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行,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15)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探,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予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6)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附三: 企业所得税税法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简单地说就是内资企业。具体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这些企业必须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而所谓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有收入。具体有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率为33%,并实行两档优惠税率,对年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税率为18%,对年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税率为27%。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叫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为纳税人在取得收入过程中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纳税年度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六、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七、主要减免优惠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发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矿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a.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b.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c.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d.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e.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f.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g.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b.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c.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d.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e.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f.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上述资料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PS:从2006年01月01日开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为1600元RMB.上表是1980年的,起征点为500元RMB,1993年又调为800元RMB.其他的(关于税率)没听说修改.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哈哈.    [此帖子已被 Cityhunter 在 2005-12-15 17:33:16 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