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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蚊子小妖

男生打女生!6月3日晚19栋前打斗事件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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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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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5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我还在洗脸呢。。
只听到开水房那有吵架的声音,就往外面看了一下,是有个男生在打电话,说叫谁叫谁的,但是太远了。
我怎么看他好象是穿的灰色的衣服呀。。
哎。。后来就看见一大群人从18栋前面走过去,稍后就听到篮球场那边好大的吵架声。。
其实何必呢。。。
哎。。。。。。。。。
 ☆﹀╮° ╲╱ `﹌~` ︵′- の)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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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战不胜攻不克天下倒数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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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5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娃儿你是个坏孩子,在这里教人家打架~~~~~

PS:补充一下 1VN时抱住以后手是没用滴

好好使用膝盖~~

恩 恩

还有人的小腿迎面骨很脆弱,在夏天的时候要好好利用

男人命苦!小时候被老妈管,成家后被老婆管,中间有几年休闲日子,还要无事生非地找个女朋友来折腾自己,何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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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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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5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巴,往上勾,不过要是你们两个运气都不好的话可能出人命。
这家伙懒得一B,毛都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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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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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5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冲动是魔鬼!

我的签名应该符合要求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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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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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5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搞错啊 !!这种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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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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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贡献勋章

发表于 2005-6-5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绿衣的那位同学和他的朋友早日康复

[此帖子已被 十夜 在 2005-6-6 15:00:27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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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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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5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娃儿啊~~~看你那单薄的样子好象不像打过架的啊~~~怎么说的头头是道的呢~~~记住~~好男人不打架~~~打架的都是小流氓~~~偶们是文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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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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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5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PS: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世间没有恒定之事,青天长在必有卷云重来; 用心灵弹奏的曲子,才能让人与你同歌同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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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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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5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固然重要~~也是保护人的有利武器

可是我现在发觉有时候对付暴力的人,却只能是以暴制暴~~唉~~

他人笑我太疯癫,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识武林豪杰墓,无花无酒锄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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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神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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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05-6-5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蚊子竟然为了这事来这里注册发帖....

佩服佩服...

你太有正义了...偶稀饭...

自己選擇的路!跪著也要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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